死刑不一定是安乐死,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中国实行的是枪决和注射死刑。
1、枪决的现用国家或地区:
中国大陆(目前实践中一般已改为注射死刑方法)、中国台湾地区、美国犹他州、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只有在毒液注射被列为违宪的时候才能采用枪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
2、注射死刑:
至2015年世界上有55个国家实行死刑,而执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以及注射等。中国是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正式采用药物注射死刑的国家。
云南昆明最先实行注射死刑,成为首个告别“枪决”的城市。
扩展资料
一、世界与中国的死刑现状
截止1999年2月,全世界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已多达74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有11个,连续10年以上或者自独立以来或者已经正式声明在废除死刑之前停止适用死刑的国家达38个。
以不同方式在实质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地区的总数已达123个,而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仅为71个,废除死刑与保留死刑的国家之比接近2∶1。
二、中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立法有两个特点:
1、死刑罪名在近十年来有大幅度增加。79年刑法死刑罪名数量实际不大,其中15个反革命罪的死刑在实践中很少适用,常用的是13个最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而以后增补的单行刑法中死刑条文和罪名均大量增加,死刑的适用条件由严格限制转为广泛扩展。
现行刑法在死刑罪名立法上基本保持了近十年来单行刑法的死刑罪名规模。
2、高死刑率已经成为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我国刑法罪名总数为413个,其中死刑罪名69个,占全部罪名的1/6强。与世界其他国家比较,无论在绝对数量方面,还是在总罪名数量中的相对比例方面,我国的死刑规定都名列前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乐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死刑
法律分析:我国执行死刑的方式为枪决和注射死刑,没有安乐死这种方式。注射死刑与安乐死有着明显的区别。注射死刑会通过更多的药剂,保证犯人快速有效的死亡,而安乐死更无痛一些。
我国现在不承认安乐死,实施安乐死会涉及到故意杀人罪。注射死刑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与枪决同属死刑执行方式的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法律分析:死刑不都是安乐死。一般情况下都是枪决,只有及其少数特别的情况下才是注射执行死刑。注射死刑,或注射毒药、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剂量的药剂使被注射对象瞬间死亡的过程。主要用于死刑执行,但也可能在安乐死和自杀中。注射死刑它与安乐死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使用的范围也是完全不同,注射死刑是死刑的一种方式,而实施安乐死会涉及到故意杀人罪,注射死刑也是在人道的立场上,希望能减少死刑犯人在这个过程中感受到的痛苦,也是减轻家属的痛苦的一种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