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一个小区内部的部分业主发现自家狗狗吃掉小区内部残留的鸭脖子和部分肉制品之后,竟然离开了人世。这件事情立刻引起了小区物业人员的重视,毕竟狗狗是人类的好朋友。如果小区内部的某一只狗狗因为吃东西不当失去生命,或许还存在着意外。可是多小狗狗因食物失去生命,这必然存在着中毒现象。
根据小区内部人员发布的信息,大部分人认为导致狗狗死亡的药物为近氰化物。这种药物的毒性特别高,狗贩子会利用该药物毒狗。狗狗和小猫咪一直都是人类的好朋友,即便人类不喜欢小狗狗,我们也不应该用药物毒死小狗狗。
氰化物毒狗已经成为许多狗贩子选择的方式之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小狗狗,大部分人不忍心卖掉小狗狗,他们会把小狗狗当成自己最好的朋友。可是狗贩子不可能饲养大部分的宠物狗和肉食狗,这就导致狗贩子通过毒狗的方式获得大量的狗。更何况许多人比较喜欢吃狗肉,这就增加了狗肉的需求量,部分不法商贩铤而走险也要毒死小狗狗。我们一定不要做出违背良心的事情,氰化物毒死小狗狗是一种特别不道德的行为。
许多业主面对狗狗的死亡,非常伤心当我们长时间和动物相处时,我们也会与动物产生比较深的感情,尤其是陪在我们身边的宠物狗和宠物猫。大部分业主看到自家宠物离开人世后,他们也会产生十分伤心的想法。更何况每一只狗狗都是主人最好的朋友,每当主人上班时,狗狗会在家中等待主人。我曾经看过一段视频,那就是主人拥有了自己的孩子,狗狗就像大人一样,照顾宝宝。这则视频发布之后,许多人都觉得泪目。
总的来说,这是氰化物中毒,这是一种比较具有毒性的化学物质,所以我们更应该减少使用该毒药。更何况化学成分都会对人体和动植物的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如果我们不小心将有毒的化学物品吞进肚子里,不仅自己的生命受到影响,个人身体健康也成变数。小区内部的物业管理人员应该加大管理力度,避免小区内部再次出现狗狗集体死亡的现象。与此同时,各位业主也应该提高狗狗的分辨能力,从而保证狗狗不在外边吃不太安全的食物。
“谁干的!”三条金毛在小区内被毒死,有人说这是不栓绳惹的祸,你认为呢?
我觉得这个问题可能要等待警方的一些调查结果才能公布。因为毕竟我们没有经过调查,所以在发言权方面我们可能会少一些。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如果在小区里面养一些体型比较大的狗,大家在出门的时候一定要拴绳子。如果在公共场所给狗不拴绳子的话,就有可能会造成狗咬人的事情。而且像金毛这样的大型犬类。一般在外出的时候都可能会造成咬人的事故发生。所以我觉得如果家里有体型比较大的狗,大家一定要记得拴绳子,这样的话才能让走路的人心里比较踏实,因为如果有不拴绳子的狗迎面向你扑来,那肯定会吓一跳,即使他不咬你也可能会被吓到。
所以我觉得发生这样的事情大家一定要足够的重视,特别是一些养狗的人,无论是大狗还是小狗,在外出的时候都要拴一个绳子,这样即使尊重了别人也是为了保障别人的安全。因为毕竟公共区域是大家的,每个人都有资格在这里行走,如果你牵一个很大的狗在这里行走的话,可能就会引起别人的害怕。所以我觉得一旦遇到这样的事情,大家一定要引起充足的准备。在这个案子当中,我觉得这个狗的主人有可能也是犯了这样的错误,因为他养了三只金毛,这金毛都是非常大的犬。
这些金毛因为不拴绳子,所以在来回走动的过程中就有可能会吓到别人,特别是一些老人和小孩,如果老人被吓到的话,有可能会引起身体的一些疾病。因为他们的身体本来就非常脆弱,特别是如果这些大狗扑向扑到他们身上的话,有可能会把他们扑倒。而且还有一些小孩,如果小孩遇到这样的事情就更加危险,因为小孩的反应能力不是太强,他们对于这种大的犬类并不太了解,而且没有认识到他的危险性。
但是用药物把这三只狗给毒死,我觉得这是有点过分了。而且这种做法做得有点极端了,如果看到别人的狗不穿绳子,可以通过沟通交流的方式来告诉他,有些人可能确实不知道,在外出的时候要给手狗穿绳子。所以只要你要认真的态度比较好的去告诉他,别人肯定会改的,而且这是一个比较常识性的问题,明确的告诉他,这是他的错误,所以在外出的时候,我觉得他肯定会改正的。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喜欢的朋友可以在下方评论区点赞关注,我将会和大家积极互动。
据网友曝料称,长春蓉桥壹号住户王某,在政府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情况下,在业主群内煽动“敲盆行动”,意图向政府施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西安广场派出所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因其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涉嫌寻衅滋事被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治安拘留7日,并处300元罚款。
4月12日下午,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西安广场派出所工作人员向极目新闻记者证实,确有此事。目前,该处罚决定只在小区业主群里进行了通报。
长春蓉桥壹号B区一位居民告诉新闻记者,小区封控管理至今已有30多天了,基本生活物资由政府负责配送,是有保障的。不过居民申报的生活物资,一般来说是必需品,非必需品肯定无法得到满足。
▲ 该女子的行为是否符合“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涉嫌寻衅滋事”?
符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相关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疫情期间,公民可以通过哪些合法渠道提出合理诉求,保障自身权益?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批评、建议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公民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通过长春公安宣传微信公众号发现,最近该市通报了多起违反防疫规定的案件,其中就包括4月6日,德惠市居民刘某晶,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信息,贩卖非生活必需品“麻辣烫”,并利用志愿者身份送货上门。德惠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给予刘某晶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战胜疫情靠的是大家的共同努力!齐心协力才能迎来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