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师的做法符合伦理要求如下:
1、心理咨询师应遵守来访者自愿的原则。
2、心理咨询师应以满腔的热情、真诚的态度对待每一位来访者。工作中尊重科学、实事求是。
3、心理咨询师应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合作关系,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与意见。咨询师与来访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
4、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工作特点、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
5、心理咨询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咨询师产生依赖,甚至以此来谋取利益。
6、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的价值观,不代替对方做出重要决定,或强制其接受自己的价值观。
7、心理咨询师应当始终严格恪守保密原则,有关来访者的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及其他有关信息,均应当在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下被严格保密。
8、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制。
9、心理咨询师在利用某测验或使用测量工具进行记分、解释时,或使用评估技术、访谈或其他测量工具时,须采用已经建立并证实了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如果没有可靠的信、效度数据,需要对测验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和局限性做出说明。
10、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对测量与评估结果进行了解和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实施测量或评估之后,应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可以被对方理解的解释,努力避免其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的误解。
心理咨询专业伦理的主要原则如下:
1、善行:心理咨询师要以来访者的福祉为首要考虑,助人工作的目的是使来访者从中获益。心理咨询师践行善行原则,一方面要保障来访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一方面要避免伤害。
咨询师在从事咨询工作中,要不断问自已一个问题:我这样做是为了谁?这样做真的会帮到来访者吗?例如在转介时,咨询师如果只倾向于将来访者转介给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机构或咨询师,那就将来访者的利益放在了最后,不能保证来访者得到适当的服务,增加了来访者受到伤害的可能性。
2、责任:心理咨询师在工作中应保持其服务的专业水准,认清自己专业的、伦理的及法律的责任,维护专业信誉,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心理咨询师要视不断探索、学习和成长为己任,对助人行为要从专业、伦理和法律上负责,要大力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参与心理宣教和社会公益活动。
在执业中,我们不能一本书用一辈子,要关注专业学术进展,有计划地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所使用的方法、技术和理论,一定要选择专业和学术认可的,保持工作的科学性。要将宣传大众、普及常识、公益助人纳入自己的工作之中。
3、诚信:心理咨询师在工作中应做到诚实守信,在临床实践、研究及发表、教学工作及宣传推广中保持真实性。咨询师要防止助人工作中各个环节出现使用虚假信息、夸大疗效、隐瞒自己专业局限等行为。在经营与宣传中,更不能“炒作”自己和机构,使用欺骗性的信息和营销手段。
4、公正:心理咨询师应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专业工作及来访者,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止自己潜在的偏见、能力局限、技术的限制等所导致的不适当行为。
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价值观,每个专业人员都有自己的发展专长与不足,每个理论、技术与方法都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咨询师首先要澄清自己的价值观,认清自己的专长与不足,了解理论、技术和方法的使用限制。其次要在执业中将这些因素加以关注,助人工作中要防止这些因素对来访者造成负性影响。
5、尊重: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每位来访者,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保密性和自我决定的权利。咨询师在助人工作中不能眼中只有“问题”,要有“人”和“人性”。不能将自己置于拯救者、教育者等权威的高台之上,要为来访者的心灵世界保守秘密,绝不能代替来访者做决定或强迫来访者按咨询师的意图去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