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中一个重要问题。这里所说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指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政权的社会治理与社会自治的关系。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类型与模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体制发展为日益多样化、多元化的社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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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证社会主义革命获得胜利并实现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工人阶级必须组成与有产阶级一切旧政党对立的独立政党。
工人政党要有一个新的科学世界观作为理论基础,比其余无产阶级群众更善于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始终代表着整个运动的利益,坚持整个无产阶级的不分民族的利益。
共产党在为实现自己纲领的斗争中要实行正确的战略策略,要使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要善于争取各种同盟者,善于同其他政党采取种种共同行动。
国家、社会与个人。人是主要个体,没有人,就没有社会和国家的存在。所以,众多的个体为了群体的利益的集合组成了国家的同时产生了社会,三者相互依存,互为依托,缺一不可。人的生产、生活运动影响着国家的变革和社会的发展。
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如果上层建筑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就会思想变革,和平的或武力的,寻求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的制度,这就是政权更迭。所以,国家要给国民造就一个适合生产和生活的良好环境,才能长治久安,社会也能不断向前发展。
国家和政府最早都是人们结成契约而形成,虽然人们可能没有主观上的结成契约的意识 ,也没有客观上的合同之类的东西,但是早期人们结成一个社会其实是为生存所迫,一个人无法生存,只有大家结成一个团体互相帮助才能生存下来。
虽然这个契约的结成可能是被迫的。但却是最合乎理性与道德的理解,唯有如此才能解释国家存在的合理性与个人在多大程度上受国家契约的束缚之间的矛盾,亦即国家主权和个人人权之间的矛盾。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个人独立生存的能力不断增强,人们对这个国家契约的依赖性越来越小。而实际上随着人们的独立生存能力的增强,人们也在不断的向国家争取着远古时期人们为了生存而让渡出去的过多的权利。
故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对于个人的控制力应该越来越小,这也符合马克思所指出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国家终会消亡的理论。当然人们让渡出来的权利,需要有个人或团体去管理使用,这个个团体早期可能是氏族族长,后来演变为政府。
人们的权利在让渡出去时是如此的轻易(迫于生存这也是必须与无意识的),然而在夺回这些权利时却经过一代又一代人血与泪的努力。
政府已经习惯了享有这些人们赋予它的权利而不愿意归还,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必将需要一代一代的人们去努力争取那些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直到政府的消亡。
社会是各个财产所有者的权益的集合体或利益的共同体,国家则是对个人及其群体的权益做出政治性安排的权力系统。我们把作为利益共同体的社会与作为权力系统的国家,简要地概括为“社会喻于利,国家喻于权”。
在社会互构论的视野中,社会与国家是两种相互关联、又互有区别的人类生存共同体,两种具有自主意志的行动体,代表了两种不同的集体整合方式,体现了两种不同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配置的方式。
应当说明,在社会与国家“二分框架”中的“社会”,其外延既不是那种与自然界相对、包括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子系统的广义的“大社会”。
也不是那种在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的“三分框架”中的狭义的“小社会”,而是与国家相对而言、既包括市场又包括狭义社会的“中社会”。这里,市场和狭义社会两者也都是权益的集合体或利益的共同体。
市场是营利组织毫无疑问是利益的共同体,社会组织尽管是非营利组织,但同样有自己权益,同样可以经营,不过它的经营目的不是为了利润,而是为了使做好事的本钱保值增值。这二者同样是在国家这一权力系统的政治安排下进行合法活动的。
摆脱国家,“让政府走开”是不可能的。上述二分框架和三分框架并无哪个先进、哪个落后的差异和对立,只是根据所要分析问题的需要,选择那个分析框架更加合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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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中一个重要问题。这里所说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指: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政权的社会治理与社会自治的关系。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类型与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体制发展为日益多样化、多元化的社会体制。
伴随着这一进程,国家的治理模式、管理体制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多种所有制形式全面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自主空间扩大,大量社会组织涌现,社会自治程度大大提高。这一切表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在中国日益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如何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纠正一些思想上的误区和偏差,科学建构和发展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的历史课题,也是在划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界限时需要把握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摆正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前提下,应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和任务,探索和发展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不断推进社会建设。不因袭西方的理念,不照搬西方的模式,并不意味着无视国家与社会的差别,不意味着不重视社会建设。
相反,面对新的形势,我们要十分重视我国的社会建设,推动社会自治的健康发展,注意发挥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实现这样的目标,关键是通过实践探索,建构中国特色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自治和社会管理模式。
按照这样的目标,当前各地进行了积极的实践探索,也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其中,最为重要的经验就是坚持党对社会建设的领导,在发展多种形式、多样化社会组织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核心作用和重要影响。
在我国,广泛存在于全社会的党的基层组织是实现社会动员、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最重要的社会资源。在新形势下,广大党的基层组织应根据社会建设的新需要,担当起新的使命和任务,组织、促进和保障新的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这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国家与社会关系最突出的优势与特色。我们应当在已有基础上继续大力探索推进,使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社会自治不断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人民网-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百度百科-个人关系
百度百科-社会关系
国家和社会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概念,具体区别如下:
国家是由国土、人民(民族)、文化和政府四个要素组成的,国家也是政治地理学名词。从广义的角度,国家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领土、政府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
社会是共同生活的个体通过各种各样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以下以人类社会为例,其中形成社会的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包括家庭关系、共同文化以及传统习俗。社会关系包括个体之间的关系、个体与集体的关系、个体与国家的关系。
一般还包括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群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里群体的范畴,小到民间组织,大到国家政党。这里的国家在实质上是一方领土之社会,即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个人与世界的关系就是个人与全社会之间的关系。
特别说明:
一个国家可以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如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但在香港澳门却可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叫一国两制;反之同一社会制度下也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都可以是同一社会气度的各个不同的国家。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是: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依法治国的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五,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第六,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