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与男方已经离婚了,离婚之后你带走了孩子,这时候你的曾经的公婆向你索要带孙子的费用,你的公婆这么做,显然是不合理的,这纯属是一种蛮横无理的行为。
首先你在没有离婚的时候,你的公婆给你们带了孩子,那时候公婆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他们觉得带孩子理所应当。但是当你们离婚之后,特别是你带走了孩子之后,你曾经的公婆会在内心里产生这样的想法,孩子已经被你带走了,这个孩子以后也将与他们家无关了,以前对孩子所有的付出也就白瞎了。带着这种不合理的想法,他们便觉得自己曾经的付出不能白费,他们应该向你讨回点什么,所以他们便把向你要带孙子的费用给提了出来。
可能你曾经的公婆忽略了这样一点,无论你们是否已经离婚了,孩子到底跟的是男方还是女方,但是你曾经的公婆是没有任何理由来索要这笔费用的。就算你带走了孩子,但是带不走血缘,从遗传上来看,这个孩子以后无论走到哪里,都有你前夫一家的血脉。
抛开血脉这一说,我们再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一下,你曾经的公婆这么做,到底是否合理。 你和男方离婚,并不意味着男方以后什么都不用管了,你带孩子一起生活,作为孩子的父亲他应该履行抚养义务,在孩子的成长中,他应该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这时候,他们非但没有向你支付抚养费,反而向你索要带孙子的费用,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而你曾经的公婆,在你们上没有离婚的时候,他们为孩子付出是理所应当的。父母为孩子付出,这本来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他们索要“带孙费”更是无稽之谈。不要说你们在没有离婚的时候他带孩子是理所应当的,哪怕是你们在离婚之后孩子再判给了你的情况下,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他们也是有义务来对孩子进行关爱的。这并不意味着孩子判给了你,孩子的一切都与他们家无关了。这也是你曾经的公婆,在你们离婚之后对带孩子这件事上产生的误解。
所以为了打消你曾经的公婆在内心里所产生的这些误解,我认为即便你们已经离婚了,你还是要让你的孩子跟你的前夫以及你曾经的公婆有必要的接触的。因为亲情是割不断的,不要让他们感觉到孩子被你带走,就彻底的与他们家决裂,从此与他们家老死不相往来。如果你做的太决绝,他们会产生这样的想法,也就不意外了。
不管怎么样,你们离婚之后,无论从哪个角度上看,曾经的公婆向你要“带孙费”,这是非常不合理的一件事情。
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带孙费”案件,判决孩子爸爸向外公外婆支付10.5万元。为减轻年轻人的负担,现在老人帮子女带娃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对于双职工家庭,有老人帮衬着实能省心不少。那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帮忙带孙辈的,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带孙费”呢?
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外孙子女,才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姜某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为被告抚养女儿并非两原告的法定义务。被告的女儿姜某某长期由两原告直接抚养,原告为此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大部分抚养费由两原告负担,但也不能排除被告承担部分费用的可能。对原告的诉请,柯城法院酌情参照2012年至2020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左右确定为10.5万元。
经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柯城法院遂综合全案考虑,判决被告姜某支付原告陈某、夏某抚养费10.5万元,并驳回了原告陈某、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在我国大多数家庭中,老人不仅养育了一代人,还帮他们养育下一代人。然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系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并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义务。只有当父母均已死亡或无力抚养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未成年外孙子女的义务。本案原告起诉的“带孙费”并不是照看孩子的辛苦费、劳务费,而是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抚养费。原告陈某、夏某抚养未成年的外孙女,彰显了家庭亲情、人伦道德;但被告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亲,在妻子去世后更应尽到抚养义务,多陪伴和照顾孩子,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长辈帮忙带娃是基于对子女及孙辈无私的爱,却不该是理所应当的事。为人父母应当传承这份无私奉献的善良并常怀感恩之心,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勿让老人出钱出力又寒心。
“带孙费”不仅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直接费用,还包括保姆费等间接费用。
通常情,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抚养子女或双方在事前对代为抚养孩子约定有一定数额的报酬时,代为照顾子女一方可向子女的父母索要“带孙费”。
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并无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基于亲情帮助子女照看孩子构成无因管理,在抚养外孙女的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支出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照顾孙子女,要求法定抚养费支付“带孙费”,法定抚养人经举证证明已尽到抚养义务且支付费用高于开销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当小雨在2019年离婚时,他们约定他们的大儿子瑶瑶由她丈夫抚养,而小儿子安安则由小雨抚养。然而,小雨去工作了,把安安留给了她的老丈人妈妈照顾,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现在,这位婆婆已经年老,没有经济能力来支持即将上学的安安。她多次要求小雨回来照顾安安,但小雨拒绝回家,即使孩子生病了也是如此。结果,这位婆婆在江津区法院起诉小雨,要求她支付每月300元的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雨离婚时约定安安由自己直接抚养,抚养教育安安是小雨应尽的法定义务。安婆婆作为小雨的母亲、安安的外祖母,帮助抚养安安,抚养期间必然产生抚养费。现安婆婆以低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标准每个月300元主张费用,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小雨支付安婆婆2019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代为抚养安安的抚养费8100元。
基本案情
儿子、儿媳外出打工期间,爷爷、奶奶照顾孙子,负责日常生活开销,另外承担幼儿园费用、培训费用2万元,期间儿媳向婆婆转账5万元,还给孩子网购衣服、玩具、零食等,并且给孩子购买人身保险,每年续费,之后儿子、儿媳闹矛盾,儿媳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随后爷爷、奶奶起诉儿子、儿媳,要求支付垫付的抚养费、教育费共计 23 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我国传统的大家庭观念,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生活或共同抚养照顾孙辈在我国较为普遍,在经济较宽裕的情况下对子女进行帮扶,开支部分家用亦符合情理,也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美满和谐。
孩子的父母在外出打工期间,祖父母代为照顾孩子期间,儿媳向婆婆汇款补贴加用,而且网购物品给孩子,并非未尽到抚养义务,而且儿媳向婆婆转账款远高于有证据支持的开支,而本案的原因系儿媳起诉离婚,家庭矛盾激化导致,二老起诉要求支付近六年的抚养费缺乏证据支持,不予支持。
案例一中,小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儿子安安由其直接抚养,而小雨实际未尽抚养义务,小雨母亲作为安安的外祖母,帮助小雨抚养期间必然产生抚养费,该抚养费小雨有义务承担,因此判决小雨支付安婆婆代位抚养的抚养费。
案例二中,祖父母代为照顾孙子女,要求法定抚养人支付“带孙费”,法定抚养人经举证证明已尽到抚养义务且支付费用高于开销的,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带孙费”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1074、1058条,抚养未成年子女系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只有当父母均已死亡或无力抚养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教育中父母不应缺位。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无当然的法定抚养义务。若父母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将该义务转嫁给老人,由老人实际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老人可依法向孩子的父母主张相应的抚养费。
判断父母是否尽抚养义务时,不应过于机械,而应综合考虑家庭实际情况、父母抚养能力、抚养方式等,最终作出合理判断。通常,只有在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抚养子女或双方在事前对代为抚养孩子约定有一定数额的报酬时,代为照顾子女一方才可向子女的父母索要“带孙费”。
民法典1043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经济高速发展,许多年轻夫妻会选择双双外出工作,而将孩子交于父母携带照顾。但不应将金钱作为带孙的交易条件,更不应在子女婚姻产生裂缝时,以索要“带孙费”为由,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