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实质是指男女双方本身的状况与相互之间的关系均符合结婚的规定可以确立婚姻关系的条件。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有五项: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亲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对于形式要件,法律上唯一认可的是登记结婚,即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关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婚姻才能成立并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虽然取消了婚检的强制性规定,充分体现结婚登记人性化色彩的同时,并不意味婚检便毫无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配偶因未进行婚检而未能更全面地了解对方,当有关问题在婚后暴露出来时,再来反悔显然为时太晚,同时亦无可避免地会给双方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现实中,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出于道德层面的考虑,其实也是不允许结婚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本质是婚龄男女以夫妻名义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平等自愿结合。应取得医学、公序良俗、政治、民法等层面的认可,并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根据观念和文化不同,以婚礼的方式来宣告成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产生活并组成家庭的一种社会现象。
结婚的原因很多,如情感、经济、生存、精神信仰、社会、个人生活、生理心理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婚姻应与社会人口变化相适应,双方家长称“亲家”或“姻亲”。
婚姻动机
德国社会学家L.穆勒曾归为三种动机,即经济、子女和感情,古代社会,婚姻的主导动机源于妇女是创造财富的活动工具,娶妻是为了增加劳动力,人的性欲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满足。人类婚姻史的第二时期,妇女劳动范围逐渐变小,财富及继承问题日趋突出,于是关于个人至亲骨肉的后代观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婚姻是为了生育合法的儿女和照管家室。
第三时期,妇女社会地位起了变化,个人自由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其次才是生儿育女和权衡经济。现代社会,经济和子女这两个因素在婚前考量和婚后占有的比重仍然占重要地位。婚、姻二字的涵义,分别是男女通过合法手续结为夫妻和结亲的男家,夫或夫之父。所以,婚姻的含义别无其他,仅仅是男女通过合法手续明确关系,得到包括父亲在内的家庭成员的认可,成为一员。
婚姻本质在于经营,而不是索取。
美好的婚姻人人都羡慕,但是看走眼的婚姻也是够令人伤心。爱情很单纯,真正的爱情不怕谈钱,谈钱伤感情的爱情就不是爱情,爱是一种付出,是自愿的付出,不愿付出爱的最多算互相欣赏。
而婚姻包含了爱情,爱情不能包含婚姻,爱情超越了生活而又回归于生活,以婚姻的形式为爱情找到归属,这种婚姻是幸福的,不会受到两个家庭的影响。爱情是唯一的,而婚姻不是唯一的,不然就不会有人离婚再结婚,二婚三婚四婚等等。
婚姻是一种合作,不仅仅是两个人携手合作,更是两个家庭的互帮互扶。在这段关系中你要学会如何成长,如何变成更好的自己,婚姻只是一种生活状态,是人生中更加完善自己的机遇,一切学会向内求。
真正的感情是一场修行,越懂得修炼自我,就越圆融与圆融的智慧也会把对方变得越来越好,这才是婚姻的实质。理解是婚姻感情的保护伞,所有这些都需要双方努力去完成,才有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
繁衍功能,经济功能,情感功能。马斯洛需求理论分别是生理需要,保障需要,社交(情感和归属)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五个层次,只有满足前一个层次,人们才会注意下一层次需求。所以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婚姻的功能需求是不同的。不同人不同的情况,对对方的需求也不同,每个人都能找见自己自己最美好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