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禁食狗肉立法还没有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深圳经济特区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将野生动物和猫狗都排除在可食用范围之外,目前,该条例现已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第二条 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条 可以食用的动物包括:
(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动物;因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繁育、饲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
第九条 推行可食用动物冷链配送。
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屠宰家禽家畜;
(二)销售私自屠宰的家禽家畜;
(三)以提供食用为目的向消费者销售家禽家畜活体。
第十六条 在餐馆、酒楼、食堂等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二)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在前款规定场所以外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截止2020年7月,只有深圳市和珠海市食用狗肉是犯法的。其他地区并未限制。
1、2020年3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以白名单的形式明确规定: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可以吃;以“黑名单”的形式明确规定:猫狗禁止食用。此后,深圳成为中国大陆第一个立法禁食猫狗的城市。
2、2020年4月14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新闻发布会,其中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雍灵对该条约作出明确说明:“虽然珠海的条例中并未明文规定,但猫、狗没有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也无法取得检疫检验手续,因此猫、狗禁止食用。”